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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伟与林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林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商初字第72号原告张伟。被告林红梅。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拥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滕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