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京山屈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贤梅与钟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梅,钟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京山屈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张贤梅。委托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吴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梅诉被告钟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吴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贤梅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理由是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付,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湘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