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谢国海与温文广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海,温文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初字第472号原告:谢国海。被告:温文广。原告谢国海诉被告温文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全部工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全部清偿工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谢国海负担。审判员 金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熏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