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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谢国海与温文广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海,温文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初字第472号原告:谢国海。被告:温文广。原告谢国海诉被告温文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全部工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全部清偿工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谢国海负担。审判员  金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熏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