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智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日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智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日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682号原告东莞市智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法定代表人寇锋。委托代理人李杰。委托代理人胡文学。被告东莞日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法定代表人何树灿。委托代理人温晖。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智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日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智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智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日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由原告东莞市智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艳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