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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2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与孙灿、秦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孙灿,秦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2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佟惠红,行长。被执行人孙灿。被执行人秦春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孙灿、秦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5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孙灿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予以查封,因孙灿、秦春香至今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孙灿、秦春香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孙灿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林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