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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江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张思龙与陈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浦江民初字第1099号关于张思龙与陈脉华欠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原告张思龙。委托代理人池坚。被告陈脉华。原告张思龙诉被告陈脉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思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池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脉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思龙诉称,2012年1月,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15000元,并打有欠条一张,后还了原告50000元,仍欠65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65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脉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5日,被告陈脉华出据欠条一张,上书“欠到张思龙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正”,原告张思龙庭审陈述,其欠款为刘某将其所享有的对陈脉华的债权用于抵偿其所欠张思龙的债务,并经陈脉华同意,由此陈脉华出据欠条。其后,陈脉华归还欠款50000元,余款原告索要无着,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欠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脉华向原告张思龙出具欠条用于债务转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脉华理应及时清偿债务,其久拖不付,引发诉讼,理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理应予以支持。另被告陈脉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思龙人民币6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陈脉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陈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