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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紫娟与被执行人梁家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紫娟,梁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颜紫娟,女,2011年10月20日生,现住广西灵山县佛子镇芳兰村委会粟沙坪村三队52号被执行人梁家兴,男,1989年2月10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山心镇山心村大坡31-1号申请执行人颜紫娟与被执行人梁家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二〇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