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终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二庚与惠西洋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二庚,惠西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四终字第00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二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西洋。委托代理人肖忠诚。上诉人李二庚因与被上诉人惠西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4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二庚、被上诉人惠西洋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忠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二庚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与惠西洋签订建房合同,惠西洋包工不包料为其建房,至其起诉时工程未完工,惠西洋为其建的房屋楼顶钢面明显裂缝,架眼未堵,几片瓷砖未砌,房无不正。其和惠西洋交涉无果,遂起诉要求惠西洋赔偿其33080元。本案诉讼费由惠西洋承担。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李二庚与惠西洋签订建房合同,约定惠西洋包工不包料为李二庚建房,双方对单价及付款方式等亦约定。后房屋建成并使用,李二庚在使用中发现有个别架眼惠西洋未予封堵,房顶屋面有一处裂缝,卫生间七片防滑地砖未砌,整体房屋不正。为使用房屋,李二庚自行封堵了架眼,对房顶裂缝也做了相应处理。审理中,李二庚提供的证据有:1、建房合同,证明惠西洋为其建房的事实;2、照片三张,用以证明惠西洋为其建房一处架眼未堵,房顶裂缝其已修复,房子不正。对李二庚提供的建房合同惠西洋无异议,对照片上的架眼惠西洋称当时未发现,其他照片不予认可。惠西洋未提供证据,并称卫生间的防滑瓷片和架眼其不再做了。为确定惠西洋未做工程费用及房屋质量问题成因和修复费用,李二庚申请司法技术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李二庚两次不交签定费用,致本案未能鉴定。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惠西洋为李二庚建成房屋,李二庚已投入使用,在使用中,李二庚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部分工程未完工,在与惠西洋交涉无果情况下,有权起诉维护合法权益。但在诉讼中,对房屋质量问题成因、修复费用、未完工量费用等专业性问题其又不愿通过技术部门鉴定评估,现其要求惠西洋象征性赔偿33080元缺乏证据支持,惠西洋对李二庚的诉讼请求亦不同意,故该院对李二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二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7元,李二庚已预交,由李二庚负担。宣判后,李二庚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并未对房屋现场实际调查,即认定其系在使用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强求李二庚对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但因鉴定费用昂贵,其确实无力支付;3、原审判决无据可依,偏袒惠西洋。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李二庚的诉讼请求。惠西洋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惠西洋为李二庚建造房屋过程中,李二庚一直在现场监工,涉案房屋完工之后,李二庚与惠西洋一同丈量了建房面积并进行了结算。李二庚称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其自行基本进行了修复,现该房屋在正常使用中。由于李二庚提出的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成因以及修复费用数额等问题属于建筑行业专业性问题,需要经过司法技术鉴定才能得出准确结论,原审时李二庚两次对此申请司法鉴定,但均因其未交鉴定费而被鉴定单位退回。经本院再次向李二庚释明对上述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后,李二庚仍明确表示因鉴定费用过高其不再申请司法鉴定,要求法院象征性确定赔偿数额。其余事实查明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李二庚主张惠西洋向其赔偿损失33080元依据是否充分问题。本案中,惠西洋建造房屋过程中,李二庚一直在现场监工,李二庚亦与惠西洋结算完毕,其在使用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惠西洋进行赔偿,属维护其正当权益,但拒绝就其主张的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成因及修复费用等建筑专业问题申请司法鉴定,致本院无法判断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及修复费用数额,李二庚亦未就其主张的33080元赔偿数额举证佐证,故李二庚要求惠西洋向其赔偿损失3308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7元,李二庚已预交,由李二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居文审 判 员 孙 敏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卫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