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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兰英与孙明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英,孙明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李兰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孙明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李兰英与被告孙明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兰英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英以与被告孙明光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