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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园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静与张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张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刘静。委托代理人邱连文,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华。原告刘静诉被告张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静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元,由原告刘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佳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倩倩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