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静与张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张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刘静。委托代理人邱连文,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华。原告刘静诉被告张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静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元,由原告刘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佳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倩倩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