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彦与王忠训、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王忠训,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杨彦。被告:王忠训,郓城县百货公司摊主。被告:王涛,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彦与被告王忠训、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彦于2013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1210元,由原告杨彦负担。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杨万方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桂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