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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82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和平与许伟锋、林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和平,许伟锋,林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8257-3号原告林和平,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许伟锋,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林翠红,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和平与被告许伟锋、被告林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俩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林和平负担。审判员  施正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雅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