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745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某,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3年10月12日以已与房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宏霞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支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