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六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鞍山黑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华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鞍山黑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华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纪国;大连临工山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289-1号原告鞍山黑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达道湾工业规划区C17-2。法定代表人赵春庆,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辽宁华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大淑堡村。法定代表人王纪国,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纪国,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辽宁华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大连临工山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苏家村98号。法定代表人段继成,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黑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华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纪国、大连临工山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