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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王学峰与杜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峰,杜道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源民初字第550号原告王学峰,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北王庄村村民。沂源县西里镇绿洲食品冷藏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永利,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杜道坤,男,汉族,沂源县国家税务局鲁村分局职工。原告王学峰与被告杜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峰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道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峰诉称,被告杜道坤在东里国税分局工作时,于2008年6月18日向我经营的沂源县西里镇绿洲食品冷藏厂借款10000元,2010年6月17日又借我单位现金1000元,两次共借现金11000元,2011年12月5日归还了3000元,下欠8000元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杜道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8日,被告杜道坤向原告王学峰经营的沂源县西里镇绿洲食品冷藏厂借款10000元,2010年6月17日,又从沂源县西里镇绿洲食品冷藏厂会计江东亮手中借单位现金1000元,两次共借现金11000元,并分别书写借据两份。2011年12月5日,被告杜道坤归还了3000元,尚欠8000元,被告杜道坤一直未归还,原告王学峰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杜道坤归还借款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杜道坤负担。本院认为,民间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将款项交付借款人起生效。本案中,作为出借人的原告将款项交付于借款人即被告,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道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学峰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道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成 虎审 判 员 丁 秀 春人民陪审员 刘 守 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玉红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