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杨淑茜与高建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林赞敏。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剑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