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许佰利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金大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佰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金大伟,慈溪市英腾电器有限公司,金如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250号原告:许佰利。委托代理人:丁银表,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439-441号。代表人:王金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郁超群,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金大伟。被告:慈溪市英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省塘头村。法定代表人:许腾文。被告:金如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佰利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金大伟、慈溪市英腾电器有限公司、金如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佰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62元,本院依法收取3131元,由原告许佰利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