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德难、庞菊先与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难,庞菊先,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泸泸行初字第26号原告刘德难。原告庞菊先。被告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万德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难、庞菊先诉被告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难、��菊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德芳审 判 员 易亚萍人民陪审员 游光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