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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4-24

案件名称

聂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901号原告:聂某,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汪某,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聂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聂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某承担。审判员  雷克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启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