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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芜湖市洪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洪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5号原告:芜湖市洪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孙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征,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洪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洪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7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洪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7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