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冯维好、郭银英、郭振涛、郭银宽、郭春霞、郭秋莲与郭振波、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维好,郭银英,郭银宽,郭春霞,郭秋莲,郭振涛,郭振波,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35号原告冯维好,女,194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郭银英,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郭银宽,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春霞,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郭秋莲,女,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振涛,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振涛,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振波,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深明委托代理人蒋峥嵘、吴志锋,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维好、郭银英、郭振涛、郭银宽、郭春霞、郭秋莲诉被告郭振波、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维好、郭银英、郭振涛、郭银宽、郭春霞、郭秋莲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维好、郭银英、郭振涛、郭银宽、郭春霞、郭秋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维好、郭银英、郭振涛、郭银宽、郭春霞、郭秋莲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维好、郭银英、郭振涛、郭银宽、郭春霞、郭秋莲负担。审判员 老善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