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9-06-06
案件名称
(2013)兰民一初字第113号褚又妹与李加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褚又妹;李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兰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褚又妹,女,1950年2月1日生,傈僳族,文盲,兰坪县农民,现住。 被告李加玉,女,1973年7月1日生,傈僳族,文盲,兰坪县农民,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又妹诉被告李加玉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现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褚又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又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褚又妹交纳(已交)。 审 判 长 和桥柱 审 判 员 李黄飞 人民陪审员 和吉忠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和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