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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9-06-06

案件名称

(2013)兰民一初字第113号褚又妹与李加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褚又妹;李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兰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褚又妹,女,1950年2月1日生,傈僳族,文盲,兰坪县农民,现住。 被告李加玉,女,1973年7月1日生,傈僳族,文盲,兰坪县农民,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又妹诉被告李加玉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现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褚又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又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褚又妹交纳(已交)。 审 判 长  和桥柱 审 判 员  李黄飞 人民陪审员  和吉忠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和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