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7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陈有军与王维财、史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有军;王维财;史加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7060号原告陈有军,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委托代理人孙明军,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清源,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财,男,195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史加娣,女,1959年9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军诉被告王维财、史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维财、史加娣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维财、史加娣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政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