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一终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于志森与唐山市南湖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唐山昊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志森。委托代理人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南湖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南湖公园北门。法定代表人房香,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昊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大白井对过。法定代表人李睦,经理。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全。委托代理人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志森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于志森。审 判 长 张国忠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