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5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建彪,赖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饶建彪,女,1946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大南路**号。被执行人赖乾,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现住北海市北京路市场楼上金葵星园。申请执行人饶建彪与被执行人赖乾集资建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同意,该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北民一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叶宗强审判员 李志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