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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547号原告:杨某。被告:周某。原告杨某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新农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相识,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周可人。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被告开始开出租车晚班,因性格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受家庭暴力,为此,双方曾于2009年协议离婚。双方于2009年底复婚。复婚后被告继续使用家庭暴力多次,2012年原告曾为此独自外出打工,至2013年回杭。2013年7月初双方因意见分歧再次吵架,2013年8月初原告实在无法仍受被告责打,劝其搬离出家。被告搬出后经常在凌晨打电话、敲门骚扰原告。双方因琐事经常吵架,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请求事项: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周可人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98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7.38万元(即浙A×××××号汽车一辆)。原告杨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垫款证明,证明去年3月5日向原告的弟弟杨惠建借款5万元用于买车的事实。被告周某辩称,我们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夫妻之间吵架也是正常的。我出去住,是因为我睡眠不好,去缓和一下夫妻关系的,没有想到原告会提出离婚的。我不同意离婚。被告周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但认为该50000元押金于去年在村里分了7.2万元后还清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垫款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相识,2005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可人。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于2009年4月13日登记离婚。2009年12月28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常有争吵,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亦尚可。近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只要能彼此信任,相互理解、忍让,加强感情沟通交流,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