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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伟伟与张志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伟,张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王伟伟,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张志祥,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王伟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志祥在临泉建设银行存款80000元、中国银行临泉支行44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伟伟关于对被申请人张志祥在银行存款520000元予以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志祥在临泉建设银行存款80000元、中国银行临泉支行4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 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