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泸县计生局申请执行华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华勇、钟贵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华勇、钟贵芬,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关于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华勇等征收社会抚养费案,(2013)泸泸非执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泸县福集镇营业房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