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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蒋楚兵、唐华荣等与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楚兵,唐华荣,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682号原告蒋楚兵,个体户。原告唐华荣,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龙兴友,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新兴街。法定代表人蒋建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国宏,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楚兵、唐华荣与被告桂林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楚兵、唐本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荣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影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