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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范立伟与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伟,袁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范立伟。被告袁涛。原告范立伟与被告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立伟负担。审判员 赵学军二0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庆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