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范立伟与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伟,袁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范立伟。被告袁涛。原告范立伟与被告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立伟负担。审判员 赵学军二0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庆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