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民初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高建松与王慧亮、沈建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松,王慧亮,沈建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413-2号原告:高建松。委托代理人:陈怀远、许春松。被告:王慧亮。被告:沈建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负责人:沈炜。委托代理人:刘德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松撤回对被告王慧亮、沈建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4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