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与洞头县城市开发建设指挥部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洞头县城市开发建设指挥部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7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明。委托代理人:张启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洞头县城市开发建设指挥部。法定代表人:柯位宪。委托代理人:李慧玲。委托代理人:徐宝瑚。再审申请人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锐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洞头县城市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商终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锐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直接将“投标保证金”视为“缔约保证金”显属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说理逻辑混乱。锐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建设指挥部于2011年9月27日就洞头县便民中心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及《施工招标文件》。锐信公司按《施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向建设指挥部交纳投标保证金80万元并参加了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第27条中规定“各投标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在投标中公平竞争、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发现,没收其全部保证金,并追究法律责任”。该项规定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锐信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参加了投标,表明其已自愿接受《施工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约束。锐信公司在获得案涉招标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因提供虚假资料而被洞头县规划建设局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本案建设指挥部虽尚未向锐信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最终亦未签订合同,但本案合同的订立是一个进行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锐信公司提供了虚假资料,违反其自愿接受的《施工招标文件》第27条关于“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属违反先合同义务,建设指挥部得以依据该条规定拒绝返还投标保证金。故本案一、二审法院未支持锐信公司要求建设指挥部返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锐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锐信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