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127号罪犯郭某。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延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1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9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人管教所于2013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9次。本院认为,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某准予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炎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