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国长与安徽省临泉县森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振兴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长,安徽省临泉县森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振兴高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长,男,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森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泉县振兴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XX,该校校长。李国长与安徽省临泉县森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振兴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再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国长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临民一初再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森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振兴高级中学偿付李国长工程款计人民币65341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7539元。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裁定本案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再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