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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侯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侯某,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彭某,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判员  王德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