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秦先志、朱玉香诉被告杨春花、杨金橙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先志,朱玉香,杨春花,杨金橙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49-1号原告秦先志。原告朱玉香。委托代理人肖向勇,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春花。被告杨金橙。原告秦先志、朱玉香诉被告杨春花、杨金橙共有纠纷一案,原告秦先志、朱玉香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春花、杨金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先志、朱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杨春花、杨金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秦金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7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迎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