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郭中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郭中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372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兴东大街157号。法定代表人胡铁,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爽,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中金,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被告郭中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