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楼慕江与章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慕江,章燎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3155号原告:楼慕江,被告:章燎钢原告楼慕江与被告章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章燎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晶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慕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燎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章燎钢因需于2007年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3年3月6日,被告章燎钢出具借条一份为凭。被告章燎钢尚欠原告楼慕江借款本金10000元,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楼慕江支付该款之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燎钢应归还原告楼慕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燎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