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张秋丽、姚辉第三人张绍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张秋丽,姚阳,张绍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748号原告王小平,男。委托代理人孙向阳,男。被告张秋丽,女。被告姚阳,男,。第三人张绍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平与被告张秋丽、姚辉第三人张绍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平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150元,下余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娅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李娅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