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民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刘福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福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刘福英,女,1948年9月18日生,汉族。申请人刘福英要求宣告赵影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福英称:赵影虎于2011年5月17日与另一名登山爱好者在四川卧龙登山,至今未归。要求宣告赵影虎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赵影虎,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赵影虎系申请人刘福英的儿子,于2011年5月17日和另一名登山爱好者在四川卧龙登山,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3年7月5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赵影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影虎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赵影虎自出走至今已超过二年,无任何音讯,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刘福英作为赵影虎之母,现申请宣告赵影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影虎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新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