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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执字第008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黎与芜湖市佳利塑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黎,芜湖市佳利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00840-1号申请执行人:倪黎,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园新村192号404室,身份证号321202198204110611。被执行人:芜湖市佳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红星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9505934-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现实际占有芜湖同创塑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芜湖同创塑业有限公司抵押设备拍卖剩余款并汇入本院账户(户名: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账号:800101552600003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