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高臧甲甲与杭州布鲁斯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臧甲甲,杭州布鲁斯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保字第20号申请人:高臧甲甲。被申请人:杭州布鲁斯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二西路718号5楼东区503-504室。法定代表人:张孙雷。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高臧甲甲与被申请人杭州布鲁斯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臧甲甲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布鲁斯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国际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泛太平洋大酒店的租房押金108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臧甲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布鲁斯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国际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泛太平洋大酒店的租房押金10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