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楼杨军与郑良德、楼显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杨军,郑良德,楼显勇,俞勇刚,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469号原告:楼杨军。委托代理人:朱建文。被告:郑良德。被告:楼显勇。被告:俞勇刚。被告: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建荣。原告楼杨军诉被告郑良德、楼显勇、俞勇刚、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楼杨军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楼杨军负担。审 判 长 俞 玮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