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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陪嫁物双缸洗衣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已经带走)、饮水机一台归被告刘某某所有。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高某某彩礼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了应返还的彩礼12000元,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50元,领取了其应分得的财产: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并缴纳了执行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