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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叶建忠与仝刚刚、徐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忠,仝刚刚,徐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忠,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系陕CJ5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被执行人仝刚刚,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陕CJ59**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被执行人徐炳辉,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系陕CJ59**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所有人。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12号叶建忠与仝刚刚、徐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仝刚刚、徐炳辉于2013年10月11日前赔偿叶建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摩托车损失等共计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仝刚刚、徐炳辉于2013年10月12日将执行标2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