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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郑树英与王云鹤、南京希伊艾厮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树英,王云鹤,南京希伊艾厮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355号原告:郑树英,女,汉族,1948年1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范承弘,安徽范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鹤,男,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南京希伊艾厮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树英诉被告王云鹤、南京希伊艾厮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郑树英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树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郑树英负担。审判员  秦明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