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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孔增成与申菊霞、李金枝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增成,申菊霞,李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孔增成。被执行人申菊霞。被执行人李金枝。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申菊霞、李金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申菊霞、李金枝的银行存款三万六千二百五十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洪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