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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896���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杨磊,系息县司法局小茴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1998年农历4月1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丙。我与被告的婚姻是双方父母以“换亲”的方式包办的,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我们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我与被告已于2011年8月份开始分居至今,期间也无联系。现在我们的感情已经彻���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周某甲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1998年农历4月1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丙。原、被告间的婚姻是双方父母以“换亲”的方式包办,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杨某于2011年8月去浙江务工,两人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双方也互无联系。现婚生女周某乙、婚生子周某丙由被告周某甲及其父母抚养照顾。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甲年龄差距较大,且是在父母包办下、以换亲方式而结合,双方��情基础薄弱。婚后二人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原、被告双方已从2011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期间也无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本院依法准允。因周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下落不明,婚生女周某乙、婚生子周某丙应维持生活现状,暂由被告周某甲抚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并预交二审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 鸿审判员 刘子明人民陪审���鲁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钰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