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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思亭与贺晓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亭,贺晓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张思亭,男,汉族,农民,1958年4月18日生,住流曲镇簸掌村二组7号。被执行人贺晓岗(又名贺晓刚),男,汉族,农民,1983年5月23日生,住刘集镇尹村贺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19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付案件款1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2013)富执字第00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王兴锋助审员 王呆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