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甘爽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甘爽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17号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少松,该公司员工。被告:甘爽江,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甘爽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金永元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为19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